(2016)鲁1525民初4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梁启云与杨廷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云,杨廷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24号之一申请人:梁启云,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冠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冠县。被申请人:杨廷禹,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冠县公安局干警,住冠县。申请人梁启云诉被申请人杨廷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冠县和平北路西侧(国土局住宅区域)冠房权证20××17号房产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梁启云名下的位于冠县和平北路西侧(国土局住宅区域)冠房权证20××17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