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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梁启云与杨廷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云,杨廷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24号之一申请人:梁启云,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冠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冠县。被申请人:杨廷禹,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冠县公安局干警,住冠县。申请人梁启云诉被申请人杨廷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冠县和平北路西侧(国土局住宅区域)冠房权证20××17号房产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查封。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梁启云名下的位于冠县和平北路西侧(国土局住宅区域)冠房权证20××17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