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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钦与被上诉人阎春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钦,阎春军,青格乐图,青格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9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代钦,个体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阎春军,个体户。一审被告青格乐图。一审被告青格乐。上诉人代钦因与被上诉人阎春军、一审被告青格乐图、青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阎春军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借款合同书是伪造的,其中的手写部分及阎春军签名部分形成的时间、内容与代钦的签名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主文的内容是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阎春军自己填写的。因一审中三被告未出庭,一审仅凭借款合同书就做出了判决,故一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阎春军辩称,我拿到借款合同书的时候,其中仅甲方我签名的地方是空着的。代钦通过王艳贺向我方借款,我方已经把钱给了王艳贺,王艳贺和我说把钱借给了代钦了,请求维持原判。一审被告青格乐图、青格乐未提交陈述意见。阎春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5月20日,代钦向阎春军借款100000元,约定按照月利率20‰给付利息,青格乐图、青格乐为担保人,约定在2015年5月7日还款,并于当日与阎春军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后该款到期后,阎春军向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索要借款,其拒绝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利息249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8日,代钦向阎春军借款100000元,青格乐图、青格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2015年5月7日还款,并于当日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超期不还,每天收取违约金500元。保证时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阎春军与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为阎春军出具的借款合同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代钦应在约定的时间向阎春军偿还借款本息。青格乐图、青格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且未过保证期间,故对阎春军要求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阎春军要求代钦、青格乐图、青格乐按照月利率20‰给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代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阎春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933元(以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0‰,自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止为24933元),本息合计124933元。逾期仍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青格乐图、青格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格乐图、青格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代钦追偿。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阎春军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其证明内容为阎春军是王某某的同学,代钦通过王某某向阎春军借款10万元,代钦签的字。借款合同书王某某打印出来以后就把甲方(出借人)那块空着,合同上的数字和签字的时间是同一时间。对该证言代钦质证认为不属实,因为其签字的时间和钱的数字形成时间并不是同一时间形成的。阎春军质证认为证言内容属实。一审被告青格乐图、青格乐未提交质证意见。因该证言内容与借款合同书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二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代钦上诉提出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并口头提出鉴定申请,请求二审驳回阎春军的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经审查,一审中代钦接到开庭传票后既未出庭应诉,又未提交鉴定申请及其他答辩意见,且二审中出庭证人王某某证言内容与借款合同书相互印证,故对代钦的口头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代钦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代钦负担;二审邮寄费80元由代钦、阎春军、青格乐图、青格乐各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吴秀琴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