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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万祥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祥川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36号罪犯万祥川,男,出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祥川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罪犯万祥川于2014年12月2日送入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2015年10月转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万祥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祥川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箱包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万祥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祥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