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周德、贺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周德,贺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峰,理事长。被执行人禹周德。被执行人贺梅香。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周德、贺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禹周德、贺梅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