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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鄢占忠与谢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占忠,谢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鄢占忠。被执行人谢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涿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金英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