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鄢占忠与谢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占忠,谢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鄢占忠。被执行人谢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涿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金英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