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守银与薛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守银,薛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薛守银,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利华,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守银与被执行人薛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守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利华偿还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薛利华与本院(2016)闽0181执2267号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薛利华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