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仕会、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会,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胡仕会,女,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总经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胡仕会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