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宝元与刘桂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元,刘桂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95号申请人:李宝元,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刘桂朝,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李宝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桂朝所有的鲁AV66**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万元),担保人黄晓彤以其所有的鲁ADV8**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宝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桂朝所有的鲁AV66**号车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宝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