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曾洁与 汤孝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洁,汤孝先,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曾洁被执行人汤孝先被执行人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7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孝先、李亮存款人民币7939564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