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霍雅敏与杨景君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雅敏,杨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霍雅敏,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杨景君,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雅敏和被执行人杨景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刑终534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