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丹、陈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丹,陈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626号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职务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盛衍龙,系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丹,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瑞(谭丹配偶),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丹、陈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丹、陈瑞预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