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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丹、陈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丹,陈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626号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职务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盛衍龙,系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丹,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瑞(谭丹配偶),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丹、陈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丹、陈瑞预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未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