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绥芬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与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831号原告:绥芬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久,男。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原告现金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诉),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阜兴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芬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