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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洪东拐卖妇女、儿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87号张洪东:你为原审被告人张洪东、唐申贵、宋仁翠、宋国凤、王根付、李显彩、李显美、黄光凤拐卖儿童一案,对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在被卖的儿童中,都是其亲生父母在生活压力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压力下,要求给孩子找条生存的出路,你并没有实施任何偷、抢、骗的行为,被卖儿童的父母也不要求找回孩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审理本案,从轻改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从1997年至2012年期间,张洪东单独或伙同宋仁翠、王根付、李显彩、李显美、黄光凤收买儿童后进行出卖,共拐卖儿童18起l8人。唐申贵、宋国凤从张洪东处买入婴儿后又进行出卖,二人共同拐卖儿童3起3人,其中一起属犯罪未遂。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张洪东、唐申贵、宋仁翠、宋光凤、王根付、李显彩、李显美、黄光凤对其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亦作了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为主出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安排他人与你一同将儿童运送至外地贩卖,共拐卖儿童18起l8人,贩卖儿童人数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国家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禁止拐卖儿童,你申诉提出在被卖的儿童中,都是其亲生父母在生活压力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压力下,要求给孩子找条生存的出路,你并没有实施任何偷、抢、骗的行为,被卖儿童的父母也不要求找回孩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重新审理本案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