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