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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