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久祥与王占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久祥,王占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923号原告:朱久祥,男,195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民,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树,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久祥与被告王占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久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久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韩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