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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忠国与向少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国,向少平,杨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彭忠国,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少平,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斌,湖北省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明,男,湖北省恩施市人。原告彭忠国诉被告向少平、第三人杨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彭忠国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炼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