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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月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月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5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月霞,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月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到庭,被告梁月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月霞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067.14元及利息913.99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290.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64)。申请时被告已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合约明确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现被告信用卡已严重透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能偿还。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梁月霞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了欠付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使用信用卡欠款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梁月霞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月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067.14元、利息913.99元、滞纳金290.16元(上述利息计至2016年10月19日,此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元,财产保全费327元,合计611元,由被告梁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