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思捷与邱建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172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阮惠华,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健,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邱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晖人民陪审员  刘丹莉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