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与莫平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莫平祥,卢盼,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六安市晟通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一申请人: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程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莫平祥,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卢盼,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翟光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夏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晟通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徐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01500902****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1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