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金俤、张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俤,张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俤,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昇云,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金俤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我院已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孙孝良、张昇云共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房屋,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