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少俊与鹰潭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少俊,鹰潭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少俊,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鹰潭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林荫东路**号**号公寓。法定代表人:陈苏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少俊与被申请人鹰潭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少俊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开发商交房的法定要件,绿城房产公司通知徐少俊交房是在2012年12月30日,其在通知交房时未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城房产公司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违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时,还需得到消防部门的核验,而《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表》在绿城房产公司强行交房之后的10个月才取得,亦说明了涉案房屋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绿城房产公司在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强行交房,应向徐少俊承担违约责任。徐少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少俊与绿城房产公司签订的《鹰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卖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2年12月29日,绿城房产公司依约通知徐少俊交房。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房屋已经建设、监理、施工、勘查及设计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具备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表》体现的是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不是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未约定开发商要取得上述两表才能交房,绿城房产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013年10月取得上述两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徐少俊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徐少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少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杰代理审判员 刘瑾代理审判员 王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