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陈凤宜,杨增仁,郑仕姜,刘金辉,杨家雄,汤文婷,汤雯嘉,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赵子龙,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凤宜。被执行人:陈凤宜,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增仁,男,汉族,192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仕姜,男,汉族,1944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金辉,男,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被执行人:杨家雄,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文婷,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雯嘉,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被执行人: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肖传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陈凤宜、杨增仁、郑仕姜、刘金辉、杨家雄、汤文婷、汤雯嘉、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陈凤宜、杨增仁、郑仕姜、刘金辉、杨家雄、汤文婷、汤雯嘉、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278701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