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铁囤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囤,王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郭铁囤,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会民,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铁囤与被执行人王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王会民给付郭铁囤一万元。因被执行人王会民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郭铁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会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雪伟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