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俞军与蒋厚贞、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军,蒋厚贞,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俞军。被执行人:蒋厚贞。被执行人:蔡明。俞军与蒋厚贞、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蒋厚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俞军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蔡明对被告蒋厚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蔡明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厚贞追偿;三、驳回原告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蒋厚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745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厚贞、蔡明的车辆、房产、土地、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厚贞、蔡明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蒋厚贞位于天水泓浦幸福广场B4幢101室房产一处,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抵押债权数额120.5万元本金及利息;冻结被执行人蒋厚贞名下所有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蔡明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扣留被执行人蔡明工资2000元每月,银行存款余额较小。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蒋厚贞、蔡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查封冻结财产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查封冻结财产暂不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