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希坤、刘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希坤,刘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3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希坤,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刘俊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无棣支行)与被告刘希坤、刘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农行无棣支行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无棣支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