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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江西省丰城市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4年5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1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0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称南昌公交公司以各种理由贪污其工资,进而到北京非法上访。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内脱掉全部衣服,裸露身体且身体上写满黑色大字“冤”及“南昌公交黑了天”等大字,大喊并抛撒传单,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东华表旁脱掉衣服,仅穿一条内裤裸露身体,大喊并抛撒传单,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后南昌公交公司将黄某某调动职位,黄某某口头承诺不再上访。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称南昌公交集团会计并未帮其补缴7个月公积金,公交集团老总李某包庇手下乱作为;南昌公交集团老总李某提拔亲人;公交集团刘某某卖国企职位,乱发奖金,致使退休人员回集团上班,工资奖金均比被告人黄某某高,因此到江西省信访局投诉,投诉后,被告人黄某某并未正常工作且等待信访局处理结果,而到北京非法上访。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东华表旁脱掉衣服,仅穿内裤裸露身体、大喊并抛撒传单,致使上千人次游客在天安门广场看到该情况,影响恶劣,上百名游客跟随身后围观拍照,被告人黄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西华表旁脱掉衣服,仅穿内裤裸露身体,大喊并在武警人员上前控制的情况下抛撒传单,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意图在天安门广场内自焚,在东红墙安检棚内被查获包内酒精及口袋内打火机,并当场扬言自焚,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身穿带有酒精残留液的衣服,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意图在天安门广场内自焚,在东红墙安检棚内被查获包内酒精及口袋内打火机,当场扬言自焚,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以下证据:关于黄某某赴京非法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说明、信访局出具书证、证人刘某4、徐某、王某、孙某、周某、刘某1、杜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调查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电子视频,归案的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一事不二罚”,起诉书指控她的行为事实不清,而且她的行为都受到行政处罚了,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她是被他人采用暴力手段从北京接回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南昌公交公司司机因业绩考核部分未达标被公司处罚后,不满公司的处罚决定,称公司克扣了她工资,先后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1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内、天安门城楼东华表旁,采取脱掉全部衣服,裸露身体且身体上写满黑色“冤”、“南昌公交黑了天”等大字,大喊并抛撒传单等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因被告人黄某某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抓获,分别于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南昌公交公司调动职位,在南昌公交公司昌南客运站物业中心工作,并承诺停访。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南昌公交公司未帮其补缴七个月公积金,公司领导包庇下属乱作为、滥用职权提拨亲人、买卖国企职位违规使用已退休人员、乱发奖金致使他人工资比其工资高等事由,向江西省信访局投诉,投诉后,被告人黄某某并未正常工作且等待信访局处理结果,而通过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甚至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情绪,以实施自焚相威胁,进行非正常上访。具体行为如下:一、2015年10月2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东华表附近脱掉衣服,裸露身体仅剩内裤、大喊并抛撒传单,致使大批游客、群众在天安门广场围观,影响恶劣,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抓获,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二、2015年10月26日9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南侧西华表附近脱掉衣服,裸露身体仅剩内裤、大喊并在武警人员上前控制的情况下抛撒传单,影响恶劣,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抓获,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三、2015年11月8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意图在天安门广场内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当场查获,并扬言欲自焚,影响恶劣,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四、2015年11月26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身穿带有酒精残留液的衣服,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意图在天安门广场内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当场查获,并扬言欲自焚,影响恶劣,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南昌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返回南昌,次日,南昌县公安局要找黄某某调查情况,通过协调,劝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某送到南昌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信访局出具书证,证明2015年9月江西省信访局受理被告人黄某某反映南昌公交集团有关领导滥用职权、欺上瞒下,违规使用已退休人员,占用工作岗位等问题的信访件。2.关于黄某某赴京非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说明,证实2015年12月6日南昌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黄某某在非法上访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判处拘役后,仍不悔改,多次赴京缠访、闹访,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天安门地区采用裸奔、抛洒材料、携带酒精等行为进行非访,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2014年黄某某答应停访息诉,但2015年以来又再次赴京上访,三江派出所多次派民警协助三江镇政府赴京做好黄某某的接访事宜,以及做好返昌的稳控工作,接访和稳控等事宜耗费三江派出所、三江镇政府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基层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三江派出所、三江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开展。3.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的相关材料,证实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南昌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出具说明,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劝返中并无激烈反应,同意返回南昌,且随行的有女性工作人员,并无搜身及扣押物品。次日,南昌县公安局要找黄某某调查情况,通过协调,劝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某送到南昌县公安局。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南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出具说明,2015年11月26日,赴京上访的黄某某因在北京天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7日,南昌县三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及三江派出所民警将黄某某从北京劝返,并移送至南昌县公安局。5.南昌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南昌县公安局向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调取黄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11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6日,在北京天安门裸露身体,抛撒传单等事实的证据;以及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6日,黄某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发现并抓获的事实的证据。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11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6日,因在天安门广场裸露身体并抛洒传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6日,因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发现,当场抓获,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0日。7.收缴物品清单、传单照片、现场笔录、收缴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4年5月7日,在黄某某处收缴50多张传单,传单上为黄某某称被南昌市公交公司贪污工资的相关事宜;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南侧东华表附近裸奔并抛洒传单,民警在黄某某处收缴43张传单,传单为40张A4纸一半大小、3张A4纸大小,传单上为黄某某称被南昌市公交公司贪污工资的相关事宜;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华表附近裸露身体并抛洒传单,民警在现场收缴黄某某抛洒的2张传单,传单上有黄某某上访的相关事宜;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发现,当场抓获,收缴一瓶酒精及一个打火机;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身穿带有酒精残留液的衣服,并携带酒精及打火机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发现,当场抓获,收缴带有酒精残留的衣服、一瓶酒精及一个打火机。8.刑事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11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6日的相貌状况并对样貌拍照留存。9.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7日10时43分许,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广场国旗东南角30米处裸奔,并抛洒上访传单,民警将其控制并带离;2014年6月11日,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南侧东华表附近裸奔,并抛洒传单,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民警将其控制并带离;2015年10月2日14时44分许,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城楼东华表附近,裸露写有字的身体,并且抛撒传单,民警将其控制并带离现场;2015年10月26日9时36分许,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西华表处脱掉外衣,裸奔至主桥南侧,大喊并抛撒传单,民警将其控制并带离现场;2015年11月8日10时53分许,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巡警一大队民警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侧红墙安检棚执勤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子形迹可疑,经民警询问,该女子名叫黄某某,反映当地公交集团腐败的问题。在随后的安检过程中,从其包内查获酒精一瓶(雅宣牌,500ml,未开封,95%浓度,透明塑料瓶装,包装上印有“酒精”等字样),黄色塑料一次性打火机一枚,扬言自焚,民警将其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6日13时55分许,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一大队民警行至北京天安门城楼东侧红墙安检棚时,发现一名中年女子形迹可疑,对其进行询问,在随后的安检过程中,从其包内查获酒精一瓶(利尔康牌,500ml,75%浓度),红色塑料一次性打火机一枚,扬言自焚。该女子反映当地领导腐败的问题,民警将其抓获归案。10.电子视频,证实2014年5月7日,现场引起上百人围观现场引起包括三十名左右外国游客及上百人围观拍照;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裸奔的现场视频;2015年10月2日14点44分13秒,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广场东华表旁,脱掉衣服、裤子,仅穿内衣,并大喊及抛撒传单,吸引他人注意的视频情况;2015年10月26日9点35分31秒,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安门广场西华表旁旗杆下脱衣服,仅穿着内裤裸露身体,35分50秒被旗杆下武警发现并上前意图控制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挣扎、大喊并抛撒传单,吸引他人注意,直至37分时,控制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员超过三名才将黄某某控制,现场引发游客围观;2015年11月8日10点52分50秒,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天安门广场安检棚,10点53分30秒被四名民警及武警控制,女警官对其搜身,被告人黄某某挣扎持续1分30秒左右,并大喊引起注意,致使该安检口关闭,直至视频完毕,安检口并未开启,使安检口停止安检数分钟;2015年11月26日13点46分20秒,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天安门广场安检棚,随即被安检人员发现其包内具有疑似酒精物品,对其进行询问,47分20秒,被告人黄某某突然暴躁,奔向安检出口方向,被数名安检人员控制住,其大吵大闹引发游客注意,遂被安检人员带入安检棚内另一房间。11.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证实2015年11月26日黄某某身穿带有酒精残留液的衣服,携带酒精、打火机欲到天安门自焚,在天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内被当场查获,由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受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执行。1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10点半多,一个女的光着身子(下身只穿内裤)在天安门广场内东花坛中间位置由南向北国旗区方向跑,从她内裤里掏出传单向空中撒。他见这女的是上访闹事的,就赶紧过去帮忙。后有警车来将她带回了分局。1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7日上午,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内东花坛附近中间位置,被告人黄某某仅穿内裤裸露身体并抛洒传单,并大声叫喊“打倒贪官,打倒腐败”等内容,身上书写“腐败”、“冤”等黑色大字,向国旗区方向跑约30米左右后被2名证人控制住。当时现场有过往的很多游客围观,被告人黄某某光着身子裸奔和撒传单。1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14时45分左右,他看见在天安门东华表动车有个女的全身赤裸,由东向西一边走一边将手上的传单扔出去,直到她跑到东一桥南侧才被民警、武警控制住。该女子抛撒的传单上有信访内容,且有被告人黄某某的名字。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天安门东华表东侧,被告人黄某某全身裸露并抛洒传单,直到被告人黄某某跑到东一桥南侧被民警和武警控制住。他帮助民警捡起地上传单,传单上有信访内容,且有被告人黄某某名字。金水桥前的人挺多,好像有外宾的欢迎仪式。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城楼东华表东侧,被告人黄某某全身裸露并抛洒四十多张传单,直到被告人黄某某跑到东一桥南侧被民警和他控制住,并捡起地上传单,传单上有信访内容,且有被告人黄某某名字。现场有好多游客围观,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且当天有外事勤务,广场正准备清场迎接外宾。1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武警工作人员,2015年10月2日14时45分左右,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东华表附近执勤,发现一名裸露上身的女子手里拿着传单边走边撒,当时有很多的群众围观,他就立刻上前将她抛撒的传单捡起,然后一名女性公安拿着执勤雨衣将她裹住,然后将她带上车。这名女子自称黄某某,来京反映个人工作问题。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武警人员,2015年10月2日14时45分许,在北京市天安门东华表,被告人黄某某仅穿一条内裤裸露身体并抛撒传单,并喊“我不活了”之类的话,引发很多人围观,他就开始在现场疏散附近游客。被告人黄某某抛洒的材料是A4大小,白纸黑字,单面打印,上写上访内容。当时有很多的游客围观。19.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13时50分左右,他在天安门地区金水桥东红墙安检棚内负责协助民警工作,他看见安检员从黄某某携带的包内查到一瓶酒精(500毫升左右,未开封,上面写着“酒精95%”等字样)后开始无理取闹、喊冤,他和民警拉住她防止出现意外,并闻到她身上有酒精味道。在她身上查到一个打火机,她称要在天安门自焚。2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南侧(金水桥辖区)东红墙的安检棚内负责开包安检,2015年11月26日13时50分左右,他听到同事对他说有个女的包需要开包安检并将该包递给他。他从该挎包内查获酒精一瓶,之后又从她衣兜内查获打火机一枚。民警询问携带酒精和打火机的用途,该人自称要到天安门广场自焚。当时现场有游人围观,被告人黄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民警和辅警对其进行稳控处理。之后他协助民警将该人带回分局处理,该人自称叫“黄某某”。2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他在南昌县三江司法所工作,因被告人黄某某屡次采用极端方式反映诉求,致使自2014年至2015年11月,三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去北京十多次,严重影响三江镇政府和三江司法所的正常工作。2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工作,因被告人黄某某屡次采用极端方式反映诉求,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致使三江镇政府和三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北京进行劝返,严重影响三江镇政府和三江司法所的正常工作。2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之前在南昌市政公用集团工作,南昌公交公司属于市政公用集团的下属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担任2路公交司机期间,因为在业绩考核时有些业务未达标,被处罚了,所以黄某某就开始上访,并在北京天安门地区实施裸奔等过激行为来反映诉求,在这期间证人王某曾多次到北京做黄某某的劝返工作。后来单位考虑到黄某某的意愿及实际状况,就给黄某某换了工作岗位,安排其到南昌公交公司昌南客运站物业中心工作,后黄某某不满昌南客运站物业中心的管理规定及他人工资比她高,便开始到北京上访,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实施裸奔、自焚等过激行为。2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7日,因她所在的南昌公交公司“贪污”了她的工资,她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内,仅穿内裤裸露身体并抛洒传单,满身书写“南昌公交黑了天”、胸前“冤”等黑色大字,跑了很久很远,躲闪警察未果后,被警察控制住带上警车;2014年6月11日,因她作为公交司机压了线,被公司罚了几千元,感到不满,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内,她裸露全部身体并抛洒传单,传单一共三四十张,上面写着上访内容及她名字,当时现场游客很多;2015年10月2日,因她要反映南昌公交公司物业负责人乱发奖金、留用退休工作人员等问题,在北京市天安门城楼东华表附近,她仅穿一条内裤裸露身体并抛洒传单,传单为A4纸大小,单面打印,白纸黑字,抛撒出多少张不清楚,传单上写着她上访内容及名字;2015年10月26日,因她要反映公司公积金缴存问题和公司领导以权谋私,以及她的工资问题,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前,她仅穿一条内裤裸露身体,当场被民警控制,在控制时她抛撒出两张传单,传单为A4纸大小,单面打印,白纸黑字。传单上写着她上访内容及名字,她自2014年4月起多次到天安门上访,没有经济来源;2015年11月8日11时左右,因她反映公司会计收取了她七个月公积金,又不给她缴纳,后因她上访才于2015年10月10日帮她缴纳了,以及公司工资不透明、乱发奖金、公交集团公司安排亲属到公司的领导岗位等问题,她带着酒精及打火机准备在天安门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经过安检的时候,被民警从其携带的包里发现酒精,衣兜里检查出打火机,当场抓获;2015年11月26日上午,因她反映公司“贪污”了她的公积金、领导腐败问题,她身穿泼洒了酒精的衣服,携带酒精及打火机准备在天安门自焚,在天安门城楼东红墙安检棚经过安检的时候,被民警从其携带的包里发现酒精,衣兜里检查出打火机,闻到其身上酒精气味,当场将其抓获。25.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南昌县三江镇;2014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上述证据,已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一事不二罚”,起诉书指控她的行为事实不清,而且她的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北京天安门广场不接待信访人员,且此前因非正常上访,在天安门广场采用裸奔、抛撒传单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还不思悔改,仍多次在北京重点地区或敏感部位进行裸奔,甚至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在上述区域以实施自焚相威胁,进行非正常上访。综合上述场所的重要性及敏感度的特征,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次数,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征,因此司法机关根据其所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属于重复处罚。故,被告人黄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她是被他人采用暴力手段从北京接回的辩护意见,经查,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南昌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出具说明,证实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劝返中并无激烈反应,同意返回南昌,且随行的有女性工作人员,并无搜身及扣押物品对其采取暴力手段的行为。故被告人黄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因非正常上访事项被行政拘留后,仍多次到不接待信访的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非正常上访,且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该区域以自焚相威胁,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相关法律正确。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且此前有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婷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二)……;(三)……;(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