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再辉与易亮明、王海云、易运祥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辉,易亮明,王海云,易运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19号原告:陈再辉,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浅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亮明,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王海云,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第三人:易运祥,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再辉与被告易亮明、王海云及第三人易运祥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再辉以第三人易运祥已经履行了(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再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陈再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喜申代理审判员  罗 贝人民陪审员  郭 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