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田纪军与党全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纪军,党全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786号原告田纪军。被告党全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纪军与被告党全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纪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纪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