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4995柳铜柱与朱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铜柱,朱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995号原告:柳铜柱,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琴,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原告柳铜柱诉被告朱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十一时开庭,原告柳铜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柳铜柱自行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葛建芬人民陪审员 花红英人民陪审员 顾金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