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炳福与卢来杰,李少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福,卢来杰,李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炳福,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卢来杰,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少连,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少连、卢来杰的银行存款、收入182235.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