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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牛忠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忠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811号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住伊宁市。被告:牛忠河。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忠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