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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续、李淑敏与被申请执行人勇焕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续,李淑敏,勇焕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谭续,男,1995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淑敏,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勇焕仁,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谭续、李淑敏与勇焕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克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230民初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勇焕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续、李淑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勇焕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续、李淑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勇焕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续、李淑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