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宋洪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宋洪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804号原告张秀娟,女,1974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被告宋洪兴,男,1979年4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娟与被告宋洪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