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卢玉基与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基,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912号原告:卢玉基,女,193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藉所在地惠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平,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阳区人,户藉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山井村委水尾村上水1号,现住惠东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富民路健熙大厦301、302。负责人:严海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荆愿,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卢玉基诉被告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玉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基撤回对被告王锦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玉基负担。审判员 柯新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莹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