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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陇岗、陈利萍、赵德善、赵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陇岗,陈利萍,赵德善,赵平利,王彩霞,袁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55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陇岗,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被执行人陈利萍,女,生于1985年11月7日。被执行人赵德善,男,生于1967年8月2日。被执行人赵平利,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第三人王彩霞,女,生于1968年3月8日。第三人袁会芳,女,生于1963年8月5日。本院在执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陇岗、陈利萍、赵德善、赵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德善与其妻王彩霞共同生活,被执行人赵平利与其妻袁会芳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及债务均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其妻对其应承担的欠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彩霞、袁会芳为本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王彩霞、袁会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