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与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688号原告: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0-1号。法定代表人:杨振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戈霏、王胜,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号金马鞋城C座601室。法定代表人: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万元;上述保全申请以杨振江、曹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12-C)(新档案号:6-2-0029269),建筑面积96.02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环冷物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振江、曹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12-C)(新档案号:6-2-0029269),建筑面积96.02平方米房屋;二、冻结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