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吴波波与徐新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波波,徐新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波波。委托代理人杨峰,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淡晶,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阳。委托代理人李英,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波波因与被上诉人徐新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欠条是否由被上诉人徐新阳出具。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欠条做笔迹鉴定,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吴波波与欠条上所署吴波名字不一致及徐新阳对欠条予以否认对吴波波所举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这一案件主要事实未予查清。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由原审法院处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波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婷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