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吴小萍、吴绍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吴小萍,吴绍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法定代表人宁如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小萍,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吴绍雄,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0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6元、申请执行费8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绍雄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团结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吴绍雄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叫安信用社889211990003519080账户的存款65000元。二、扣划吴绍雄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分社888011990006209228账户的存款3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