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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算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算3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青公路9399号。组织机构代码:63128388-7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镇西。组织机构代码:14478482-8法定代表人:吴国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中轻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审 判 员  王如强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龚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