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5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萍、戚国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戚国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戚国其,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戚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戚国其执行款46788元。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戚国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萍借款38865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4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戚国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