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兵、庄广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兵,庄广伟,朱明华,崔远席,宋卫梅,闫旭,黄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兵,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庄广伟,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明华,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崔远席,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宋卫梅,女,1969年7月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旭,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黄佑山,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兵、庄广伟、朱明华、崔远席、宋卫梅、闫旭、黄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银行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庄广伟所有的莱茵明郡18号楼双拼102室房产已处置,被执行人吴兵所有的位于怡景雅居12号楼12单元602室已被2015新民初字第03087-1号查封,正在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秉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