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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新与宋昱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新,宋昱桦,杨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男。委托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云龙,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昱桦,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世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申请人陈新因与被申请人宋昱桦、杨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日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新申请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宋昱桦所遭受损失应当由人保日照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人保日照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而本案判决违反了该条规定。陈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徐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