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丽与钱秀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钱秀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秀泽,男,汉族。上诉人李丽因离婚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1275-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5年1月起一直居住在乌鲁木齐市,在本案起诉之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户籍在库尔勒市,虽被告提供居住证明证实其于2015年1月起一直居住在乌鲁木齐市,但被告提供的暂住证明显示被告从2015年8月17日起在乌鲁木齐市居住。另外,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被告住所地在库尔勒市,原告就本案起诉前,被告并未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古丽仙.西衣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