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宋会强与李明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强,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会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隆尧县。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会强与被执行人李明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会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华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