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凯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078号被执行人:林凯,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凯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车牌号为琼AXXXXX小轿车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凯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凯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X小轿车。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fjonx7rhhxgbd242ac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周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