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5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蒂玛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苏州蒂玛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888号之一原告: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178号。法定代表人:詹庆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蒂玛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新路9号唯亭工业坊A6厂房。法定代表人:曾凡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蒂玛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由代理审判员刘戈独任审理,因被告苏州蒂玛克机械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下落不明需要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应交案件受理费为606元,因本案立案时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303元,故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303元和公告费300元的通知,并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并将缴纳凭据出示给本院。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述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埃尔普润滑油(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