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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红仙与薄亚军、薄松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仙,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3104号原告:吴红仙,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薄亚军,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薄松雪,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方桃萍,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吴红仙与被告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因需要向被告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红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薄亚军、方桃萍归还吴红仙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从2014年4月8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另计);2.判令薄松雪对薄亚军、方桃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8日,薄亚军因经营需要向吴红仙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薄松雪为薄亚军上述债务向吴红仙提供担保。之后吴红仙向薄亚军支付现金500000元。吴红仙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薄亚军与方桃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桃萍应与薄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未归还借款,经吴红仙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吴红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吴红仙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为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薄亚军与方桃萍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8日,薄亚军向吴红仙出具借条一份,薄松雪以担保人身份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该借条载明薄亚军向吴红仙借款5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从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薄亚军逾期未归还借款则应向吴红仙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薄松雪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薄亚军向吴红仙出具收条一份,确认其已经收到吴红仙现金借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未归还借款,经吴红仙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吴红仙与薄亚军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吴红仙要求薄亚军、方桃萍归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吴红仙已经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作为借款人的薄亚军应按期归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方桃萍与薄亚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薄亚军、方桃萍均未出庭提出否定的抗辩并提供证据,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吴红仙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吴红仙要求薄亚军、方桃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为117797元,对吴红仙计算的利息120000予以更正;双方对逾期利息无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吴红仙要求按借款期内的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吴红仙要求薄松雪对薄亚军、方桃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薄松雪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并表示对薄亚军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吴红仙要求薄松雪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薄亚军、方桃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红仙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1779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止);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二、薄松雪对薄亚军、方桃萍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吴红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薄亚军、方桃萍负担,薄松雪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薄亚军、薄松雪、方桃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吴红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亦波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韦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