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周进犯贩卖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进在荥经县六合乡王某2家中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1。2、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进在荥经县六合乡王某2家中再次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王某1。2016年6月27日,荥经县公安局民警在荥经县花滩镇新街一名公司住宿区外将被告人周进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98克和折叠刀两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进的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雅安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证书、提取笔录、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贩卖毒品地点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荥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周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关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存放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0.98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燕审 判 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