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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韦耀辉与陆招平、黄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耀辉,陆招平,黄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韦耀辉,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陆招平,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黄艳红,女,1972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陆招平、黄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招平、黄艳红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招平、黄艳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艳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艳红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朋支行帐号为25×××76帐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