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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仁军诉长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仁军,长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28行初20号原告申仁军,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现在太原市新店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委托代理人张标志,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新建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子静,长治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仁军不服被告长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被告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仁军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人民陪审员  侯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来自: